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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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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1.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2.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章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九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3、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4、各材料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5、材料符合要求,决定予以进行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进行登记。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33245;(010)5553327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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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00013310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485U20001331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485U200013310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体育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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