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依申请公开> 申请流程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

我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受理窗口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在第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批转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根据情况在第20个工作日前出具书面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并通过公文流转系统交换至受理窗口,受理窗口系统办理答复,并通知申请人办理领取答复结果的手续或将装有答复结果有信件送收发室。

承办部门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如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及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转至受理窗口,受理窗口通知第三方领取相关书面材料。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将以短信息或录音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中止期限的计算,且应及时将《政府信息答复期限中止告知书》转至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及时告知申请人。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以上材料的提供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我委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Baidu
map